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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住在封闭病房里的外籍患者

* 来源: 安康宣传部 * 作者: supman * 发表时间: 2018-09-18 15:33:00 * 浏览: 49

编者语:

2018年9月4日我有幸参加了《叙事医学》杂志的首发式。叙事医学的概念是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医师Rita Charon于2001年提出。2011年由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副院长郭莉萍教授引入国内,得到了中国科学院韩启德院士的重视和支持。韩院士表示,叙事学有其特殊的规律,是研究文本结构的学问,作好叙事医学的关键是:一是要倾听;二是要了解;三是要融入;四是要书写。以此实现对自我诊疗行为的反思。作为一名工作在精神病专科医院里的社会工作师,我如获至宝。感谢Dr Lu愿意与我分享他的医学故事与法律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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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内容】


Dr Lu是一名温文尔雅的中年男士,也是医院里为数不多的医学博士。初见他时,很难想像他竟然是一名优秀的精神科医师,每天都要面对各色的精神障碍患者,更为重要的事,他率领的医师团队还肩负着医院收治由公安机关送诊来的外籍患者的医疗任务。当Dr Lu熟练地打开那道特质的“防盗门”,带着我走进重症病房时,我看到了那些住在封闭病房里的外籍患者。Dr Lu对这些患者的病情如数家珍,温和地与他们进行着逐一交流,并向我讲述着他们的故事以及他本人作为一名精神科医师的困惑,而John的故事吸引了我。


John在米国时就因罹患精神科疾病接受过住院治疗,出院后,他坚持认为米国政府与自己的家人合伙来害自己,他向医生描述的情况大致是米国政府与他的家人共同使用卫星对他发射一种微波,导致他全身上下产生极不舒服的感觉,同时,他们还通过各种监控设备监听、监视他的言行。于是,John开始了逃亡生活,他曾到过澳大利亚、瑞典、英国、法国、新西兰等诸多国家,最后,他选择逃到中国。因为John认为中国是一个强大的国家,能够为他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他要向中国政府申请政治避难。医生曾问过John是否自愿接受住院治疗,但John一脸迷茫地看着医生说:“I am not ill.Why should I be hospitalized?”。而当米国大使馆工作人员前来病区看望并希望帮助John联系他远在大洋彼岸的亲属时,John很礼貌的向他们say no并拒绝透露自己亲属的任何信息,同时,再三向医生们“请求”,坚称自己一定要向中国政府申请政治避难。医生们非常无奈,因为他们根本无法向John本人或其亲属履行医疗告知义务,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一个合适的机会看看能否交到好运,在John病愈出院前取得他亲属的委托书。而在病区里如John一般与亲属暂时处于“失联状态”的外籍患者大有人在。


【现实问题】

Dr Lu告诉我,病区目前所收治的外籍患者多是通过“绿色通道”由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送过来的。门诊医师对外籍精神障碍患者的收住原则就二点:第一,确定有病;第二,有自伤或冲动伤人的风险,满足这二点才可以收住院。而临床医师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外籍患者基本上都没有家属陪同,医师无法第一时间取得患者家属的授权委托书,更谈不上履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医疗告知义务。在临床工作中通常都是由大使馆帮助医师联系患者家属,若外籍患者是由大使馆工作人员、警察送到医院接受治疗的,在取得家属授权委托书之前,医院通常按紧急入院观察来处理,此时,可以不需要委托书。但是,还有一类外籍患者是在国内高校就读的留学生,他们发病时通常是由学校工作人员送到医院里来的,此时,若他们符合收住院的二点原则,依据我国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医师在没有取得家属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能否收治他们?!显然,从外籍患者入院到临床医师取得其家属授权委托书的这段时间里,存在着一个法律盲区,这也是当前临床医师最为头痛的一个问题,因为在某些时候他们真的很难拿到这份重要的医疗文书。


【法律解析】

现代国家都是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情,均属于主权管辖范围之内的事情。当越来越多的国际友人来到我国参观旅游、访亲生活,由于诸多复杂原因的影响,个别外籍人员在我国逗留期间、甚至刚刚入境即突发精神障碍。由于精神障碍的特殊性,加之涉外等原因,外籍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就诊及住院医疗成为困扰公安部门的一大难题,甚至发生影响我国声誉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事件。当入境的外籍人员突发精神障碍,具有自伤或伤害他人的危险时,作为主权国家有权启动紧急强制住院治疗程序。


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第12条规定,所有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都应当适用我国法律。但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如果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具有涉外因素,比如,当事人为外国人或民事关系的标的位于外国,则应当依照该法中的冲突规范来选择准据法,其结果不一定适用我国法律。民法界学者通常认为,《民法总则》第12条有一项但书,即“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属于“另有规定的”情形,可以不适用第12条。而该适用法总共52条,却没有1条是对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医疗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了三种办理住院手续的情形:一、如果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则由患者监护人办理;二、如果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则本人有能力办理的,本人办理;本人没有能力办理的,由其监护人办理;找不到监护人的,由送诊的民政、公安等部门办理;三、对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危险的,监护人不办理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如果按属地原则处理上述法律问题,则在我国境领域内所有当事人的物或行为,都适用于中国法律,而不问当事人的籍贯和种族。由此看来,Dr Lu的担忧是有道理的!


【故事结语】

非常遗憾,我无法从法律上给与Dr Lu一个合理的解释,只能建议他将临床上存在的现实性问题向院内医政管理部门进行客观的反映,尤其是在电子病历与病案质控方面,因为病历不仅是医疗过程记录性文件,是为患者疾病诊治和医学教学、科研服务的,也是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对医务人员医疗活动的真实再现,更是医疗机构提交给司法机关最直接的证据材料,尽管病历原本的角色并非证据。


1996年8月25日世界精神病学大会批准的《马德里宣言》,在总则里这样写道:精神病学作为医学的一个分支,宗旨是向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最佳治疗,包括促进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和增进精神健康。精神科医师服务患者,应提供与公认的科学知识和伦理学原则相一致的最佳治疗。精神科医师有责任向患者提供相关的信息,使患者能够做出符合自身价值和情况的合理决定。在患者由于精神障碍、严重残疾或失能,导致无能力和(或)无法作出适当的判断时,精神科医师应与患者家属协商,并适时咨询法律顾问,以保证患者的人权尊严和法律权力。除非中止治疗会给患者和(或)周围人带来生命危险,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背患者的意愿进行治疗。治疗必须始终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在《马德里宣言》中,我没有找到对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的国界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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